2024-01-24 16:49:57
1月5日,贵州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84号)。通知共10条:
一、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不属于本层级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未办结的,2个月内完成审批办结;在此之前已受理并反馈审查意见明确不予许可的,不得再次受理。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和2023年12月31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延续的,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二、强化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考核。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资质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申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构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年内2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对违法违规相关行为记录发布。
三、加强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权限内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业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明确业绩核定方式。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显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提升动态核查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构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和贵州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查询栏目中标注资质异常;在网站公开发布、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在整改期间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限制参与投标活动,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强化注册监管,实现相关注册人员管理系统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联动,建立企业注册人员系统预警机制,对注册人员转出后原企业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许可机构对该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记。
六、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原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可正常用于市场业务活动,各有关单位不得因管理层级调整限制其开展市场活动。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通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统一资质许可程序。省级按照受理申请、审查、结果公示、公告等流程开展资质许可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
十、做好审批工作衔接。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2018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以来,本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逐一开展核查确认,对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撤销或撤回企业资质,形成本地区核发的有效资质企业台账,于2023年1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和有效资质企业台账书面正式公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20号)废止。《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12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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