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7 09:20:29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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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院一起EPC“二次分包”合同效力案件认定为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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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二次分包”的效力分析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当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时,如果分包商将承包工程对外分包的,从表面上,该分包行为符合“二次分包”的形式特征,该“二次分包”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分包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各地司法实践对EPC工程总承包“二次分包”的态度
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类型案件时严格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关于“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违法分包情形认定,认定该行为无效。
如宿迁中院审理的一起徐州A公司诉淮安B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认为,淮安B公司将其从总承包方承揽的工程又分包给徐州A公司,属于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违法分包情形,该分包合同无效。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规定工程总承包项下允许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又如,《浙江省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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